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重庆消费者况先生

将欧米茄手表

送到挂着“香港亨得利”招牌的

钟表行维修

却发现少了配饰

纠纷争执中

竟发现这家钟表行是冒牌的

近日

本名为

重庆京鼎瑞亨钟表有限公司

因构成欺诈被判3倍赔偿

市场监管部门也对其进行了处罚

花费3552元维修手表

表壳黄金外圈却“修没了”

举报后发现是个冒牌“香港亨得利”

今年68岁的况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的欧米茄手表使用了20多年,有些磨损和老化,想找一家钟表行进行维修清洗。他上网查询得知,位于渝中区民族路188号环球金融中心的“香港亨得利”钟表行可以维修,便于2020年5月23日送去维修。

▲该钟表行大厅悬挂有“香港亨得利钟表”字样。

《维修单》上维修建议为分解机芯、清洁保养、点油、组装机芯、调校准确度,检测机芯功能,防水检测,更换自动分向轮,修理表带、更换把头。况先生通过微信分两次支付了维修费用3552元。

▲钟表行向况先生出具的《维修单》上亦印有“香港亨得利名表服务中心”字样。

同年5月28日,况先生将修好的手表取回了家。在使用过程中,他老觉得手表的表把旁有所缺失,因此打电话给钟表行询问是不是少装了什么零件,钟表行告诉他,手表缺失表壳上的黄金外圈和饰品。

况先生认为是钟表行在维修过程中将这两个零件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钟表行对此予以否认。

况先生在向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的时候发现,该钟表行实际的注册名称为重庆京鼎瑞亨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鼎瑞亨公司),与“香港亨得利”没有任何关系,其冒充“香港亨得利”招牌的行为,涉嫌欺诈,因此于同年8月3日将京鼎瑞亨公司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手表黄金外圈和装品损失1万元,退还维修费3552元,并赔偿三倍维修费10356元(实际为10656元),共计14208元。

未获授权冒用“香港亨得利”招牌

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一审判处京鼎瑞亨公司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香港亨得利”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国字号,在中国钟表销售和维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而京鼎瑞亨公司并没有获得“香港亨得利”的字号及商标授权。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况先生对于手表外观配饰的缺失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在取回手表的第一时间就应该能够发现。但他是在一个多月后才提出手表外观配饰缺失的问题,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配饰缺失系京鼎瑞亨公司维修时造成的,因此要求京鼎瑞亨公司承担手表配饰缺失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京鼎瑞亨公司在没有获得“香港亨得利”字号及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香港亨得利”字样进行宣传,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应认定为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接受服务的价格3552元三倍金额,共计10656元的责任。由于况先生仅主张京鼎瑞亨公司赔偿10356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8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京鼎瑞亨公司赔偿况先生10356元。

终审维持原判京鼎瑞亨公司

被市场监管罚款4万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与此同时,重庆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京鼎瑞亨公司使用“香港亨得利”字号进行宣传,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增加了交易机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于近日对其处以行政罚款4万元。

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楚樵、刘晋宏是况先生的代理人,两位律师认为,虽然京鼎瑞亨公司辩称其没有给况先生造成经济损失, 但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不以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将上述条款中的“损失”绝对化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将使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大打折扣。如果一定要对此处的“损失”作出解释的话,也应当理解为包括消费者决策自由的损害,而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或财产上的损害。因此,本案中京鼎瑞亨公司是否给况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并不影响况先生获得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刘文新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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